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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大停产缓建煤矿监管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4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分析研判当前煤矿企业
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分析研判当前煤矿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措施,确保停产缓建煤矿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由于煤炭销售市场持续疲软,大量已恢复生产的煤矿出现严重亏损,已恢复建设的矿井建设资金不到位;部分煤矿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管理人员和工人流失严重,个别煤矿甚至出现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部分矿井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建设施工,处于停产停建或接近停产停建状态,给全省煤矿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此,通知要求,对主动申请停产的生产矿井、主动申请缓建的建设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等三类煤矿作为停产停建煤矿管理,落实驻矿安监员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盯守,确保停产停建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一旦发现煤矿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建:因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失去联系而无法履职的煤矿;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导致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处于停产停建或接近停产停建的煤矿。

通知规定,停产停建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负责盯守停产停建煤矿的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发现煤矿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或其他人员入井的必须予以阻止并立即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月必须各自对停产停建煤矿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盯守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一次暗查暗访,确保停产停建煤矿安全全程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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