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不仅仅涉及到大气污染治理系统的问题,而且对综合污染治理系统、污染监测系统、主设备系统、燃料系统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直接涉及到法规、环保体制、经济政策、技术规范等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超低排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法性与科学性是开展超低排放的首要问题。
改善环境质量是衡量煤电超低排放是否必要的根本依据
环境保护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生活常识,更是科学,仅靠环保理念、热情、决心,靠“污染物不排放比少排放好,少排放比多排放好”的直觉是不行的。对于燃煤电厂这样的高烟囱排放源来说,受空气污染气象特征、大气化学及环境中污染物组分浓度的影响,某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变化并不与其在环境质量中浓度变化成线性关系。因此,必须首先从本源上弄清楚超低排放到底对环境空气质量能改善多少。
以最佳可行技术作为超低排放的依据
最佳可行技术”(BAT)经过长期生产实践被全世界证明是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常规污染物的最佳方法。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是由一系列科学技术构成的系统工程,忽视整体效益、片面追求更低排放量的治理技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排放标准的制订原则仍然是坚持环境、技术、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而且国家环保部门也有专门的技术路线的规定。最佳可行技术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的要求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针对灰霾环境问题和中国燃煤电厂当前污染物排放特点要与时俱进。
应修订燃煤电厂污染物达标考核的时间间隔
衡量火电厂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任何一个小时浓度超标就算超标,要比一日24小时平均浓度超标才算超标要严格地多。虽然按小时浓度考核和日平均浓度考核可能对应的“标准限值”(如同分数线)不同,但是用较长的时间间隔考核比较短的时间间隔考核要科学合理。时间间隔过短,企业为防止短时超标违法风险,会加大设备裕量造成投资、运行成本过大、资源及能源消耗过多的情况,也会给监测、监管带来困难。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对排放标准中考核时间间隔进行修订,特别是在推进更严要求的超低排放试点中,更应加大考核的时间间隔。
超低排放的限度应有监测技术作支撑
在电厂的烟道上要准确测量出几毫克每标准立方米的浓度也是难以办到的,也可以说用现有规范规定的监测技术是做不到的。如果只有严格的要求而没有实现这种要求的监测方法,这个要求实际上是落实不了的,只能成为摆设——因为你无法通过监测证明他的设备是否达到了要求——成为环保产业者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因此,煤电超低排放限值的大小虽然主要由环保要求来确定,但前提是要配套相应的监测方法。
综上所述,依法是强制要求煤电企业超低排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企业是否有必要实施超低排放,达到什么程度的超低排放,能否做到超低排放,必须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科学治理是实施煤电超低排放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