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9日起,苏州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以及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新建建筑,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规定明确,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在招标书中注明招标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绿色建筑项目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尚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说明项目申报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承诺完成认证的最后期限,否则不予受理。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