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公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此处提到的“经国务院批准”,是指今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相关规定。
由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具体方案落定。
该《通知》在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的同时称,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拟定,省级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此外,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此外,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曾被视为较难突破的一项资源税改革。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并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