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是商会工作调研过程中,根据会员企业普遍要求改变行业内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和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违反市场正当竞争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该举措符合国家有关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国务院6月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总体要求提出的社会共治基本原则,即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电线电缆产业健康发展新环境等工作非常肯定。今年5月,全国人大代表两会期间对加大线缆行业监督管理力度的提案,也为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这绝不是某个地区、某个企业的狭隘利益问题!相信随着自律和监察工作的深入展开,其积极意义越来越明显。
2、关于《监察提示函》的合法性
《监察提示函》是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根据国家《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和借助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投标价格调查与分析结果,针对中标人围标窜标哄抬价格、低于市场成本恶意竞争等不当行为,以提示函的形式向相关方发出预警提示的函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是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经过商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分8个部分,共计31条,对监察对象、提示准则、内容准则、监察办法、签发流程、信息反馈都有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对是否会员、会长单位和企业大小坚持一视同仁。《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正式向全社会正式发布后,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支持。
《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指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指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质量法》第十条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由此可见,《监察提示函》的制定与形式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3、关于《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的价格监测
商会自律和监察工作对象主要针对低价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违反市场正当竞争的行为。多年来市场充分反映,低价恶性竞争的背后是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诚信缺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破坏市场公平原则,最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这种现象不加整治,如果没有价格监测手段来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那么后果是严重的。《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价格监测的基本准则,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得低于生产成本价进行市场销售和串通投标、抬高标价。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将低于市场成本价的情况分为"价不抵铜"、"价不抵料"、"价不抵本"3种评定标准。
(1)"价不抵铜"
报价小于或等于标的物"导体"的同期市场价格。
(2)"价不抵料"
报价小于或等于标的物"直接材料"定额总价。
(3)"价不抵本"
报价大于标的物"直接材料"定额总价,但明显小于标的物市场成本价。
标的物市场成本价:总的要求是不得低于其生产成本,目前暂以标的物"直接材料"定额总价×(1+10%)公式作为提示标准,即市场成本除必要的标的物"直接材料"外,销售毛利率不得小于10%。而毛利率的参考标准是在国内38个上市公司公告和商会组织的价格成本构成结构调研结果及竞标报价分析基础上,兼顾了全国区域差别,实际上还是大大低于生产实际成本所必须承担的人工、制造和管理、财务、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的实际下限的。
事实表明,守住《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暂定的价格监测的基本准则,就是守住了基本产品质量的基础,就是守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
4、关于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与"价不抵本"的法律问题
有些招标方的定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这不利于产品质量安全,这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早就明确的意见,但是,国家法律上目前没有规定不允许招标方采用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这就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以,对这种企业行为,商会只能向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方积极反映和提出改变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的建议而不能强行制止(商会和有关企业领导通过有关途径做了大量工作,并正在产生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没有哪家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方报价低于生产成本或放弃质量要求的竞价,因为国家《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在第五十一条对此情况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就是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价不抵本"的法律区别。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国家《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第七条指出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行为,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
毫无疑问,"价不抵本"违背现行国家法律的依据是充分的,"价不抵本"行为应该纠正!
5、关于商协会组织在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商协会作为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要承担政府的助手作用,另一方面要承担传递企业的心声,维护和争取企业合法利益。它和旧社会帮会有着质的不同!商协会不应是某些会员企业说什么就跟着说什么,而是听取会员企业合理的所求,更多地为会员企业的根本合法权益服务,在公众社会伸张正义、引导和传递正能量。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来加强行业自律?如何来加强质量的坚守?如何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说是行业组织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很重要的一个工作,也是不可能回避的广大会员企业的索求。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自去年9月颁布《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开展自律和监察工作以来,坚持调查研究、正面引导,积极依靠江苏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动会员企业,一方面打假维权,一方面加强自律诚信建设,江苏地区招投标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但外省地区的项目招投标低于生产成本中标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不仅损害了江苏参加投标的守法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全国参加投标的守法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对此情况,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也在今年北京"2014年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会议"明确指出:"对严重偏离监测价格或低于成本中标的企业,建议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家《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对某些中标企业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价行为拟采取寄发《监察提示函》的举措,是一种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的行为,既是对用户安全利益的提示,也是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企业的友情提示。希望某些企业既然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愿意低于成本价格供货,就一定要保质保量做好产品,以免用户和监督部门检查带来损失。事实证明,《监察提示函》的举措虽然可能给某些企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但其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提高行业产品质量的正面作用是巨大的。
有些商协会领导指出,要整治市场存在的违规现象,关键是让大家提高认识,要加大正面的宣传力度。还提出,如果跨省商会之间发现价格过低中标的情况,建议商会之间可以先通气,由各省行业组织自行找企业约谈,并加强质量抽检的措施,严重者可以用黑名单的方法公布之。这是一种可以探讨的方法,商协会寄发《监察提示函》的同时可以抄报跨省商协会,以便共同促进市场行为规范。
最后,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王瑞祥一句话作为结束语,"现在的电线电缆行业产品的质量被上升到国家专项整治计划当中,说明事关国计民生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为损害了行业形象甚至损害了国家形象,每一个机械行业的工作人员,每个企业,对于这些问题要冷静下来认真分析,不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