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手册
《线缆经理人》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发文明确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0
核心提示:  财政部网站10月10日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
     财政部网站10月10日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