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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8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79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本公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079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电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止2014年6月底和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长杨飞,原副董事长、原副总经理杨俊,原董事、原总经理陈友福,董事、副总经理吴鸣良,副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陈剑平,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原监事会副主席陈鸫,营销总监、原监事蒋建良,监事王雪琴,原副总经理刘志君,总经理张乃明,总工程师王彩霞承诺:“本人将及时向中超电缆申报本人持有的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超集团’)股权及其变动情况,在中超电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超集团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中超电缆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中超集团股权;本人自中超电缆离任半年后的一年内转让的股权占所持有中超集团的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年7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副董事长俞雷,监事蒋丽隽承诺:“本人将及时向中超电缆申报本人持有的宜兴市康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康乐机械’)股权及其变动情况,在中超电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康乐机械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中超电缆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康乐机械股权;本人自中超电缆离任半年后的一年内转让的股权占所持有康乐机械的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 年7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中超电缆控股股东

期间,本公司不会,且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资讯、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中超电缆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时间:2010 年7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人作为中超电缆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且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销售渠道、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中超电缆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时间:2010 年7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非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承诺:“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承诺时间:2012年12月5日

承诺期限:2012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增持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长杨飞,总经理张乃明,原副董事长、原副总经理杨俊,副总经理吴鸣良、霍振平、赵汉军、肖誉,总工程师王彩霞,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周燕承诺:“自2012年8月15日起五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不少于1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7%,且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购买的公司股票自购买结束之日起锁定三年。”

承诺时间:2012年8月15日

承诺期间:2012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分红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在保证持续、稳定经营并注重投资者回报的基础上,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方案仍需以当年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承诺时间:2012年5月23日

承诺期间:2012年至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上述承诺没有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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