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于2014年12月11日就《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以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一、听证内容
(一)《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关于乘客权利的规定是否适当、可行。
(二)《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持有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是否适当、可行。
(三)《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是否适当、可行。
二、听证陈述人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11月18日-21日向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名。报名可采用电话、信函或者电子邮箱的方式。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和联系方式及对听证内容所持观点。
报名信函寄至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4号;邮政编码:116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83722327、83722331;传真:83722327、83722331。
报名邮箱地址:npc0411@126.com
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
届时,听证陈述人凭通知出席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