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华联电缆成立于1998年4月16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30,600万元,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铜材加工、热工仪表制造、热处理配件生产、销售。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无为县富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元小贷公司)借给方继明300万元。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8月14日至同年11月13日止,月利率18.6‰,逾期加息30%。
富元小贷公司提供的一份《保证合同》显示,华联电缆为方继明向富元小贷公司的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00万元借款到期后,方继明并未偿还借款。无奈,富元小贷公司把方继明告上法庭,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作为方继明300万元借款的担保方华联电缆也被富元小贷公司起诉。按照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华联电缆需承担方继明30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罚息等费用。
华联电缆在一审中辩称,这份担保是无效的。因为华联电缆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该章程并未明确载明该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所以富元小贷公司与华联电缆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方继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富元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富元小贷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华联电缆主张还款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华联电缆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其诉称,2013年8月13日,并没有召开股东会,富元小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决议上的签名也非两股东所签。
二审中,华联电缆王某某也出庭证明了上述事项。而事实上,决议上的签名是华联电缆的法人卢英鹏和王某某,而王某某是卢英鹏之妻。
但二审法院认为,证人王某某是华联电缆法定代表人卢英鹏之妻,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故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而股东会决议真实性与否,并不能以此对抗涉案保证合同的效力。华联电缆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