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迅猛,部分地方将新能源项目出现了用地面积过大、挤占耕地后备资源等问题。8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划定新能源产业用地红线。
通知中指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选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布局,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
通知明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核心区及核心区边界外2公里范围之内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引黄灌区农业发展用地区、扬黄灌溉受水区农业发展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资源后备区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和各市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一年申请。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批复是否同意续期。新能源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