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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火电企业使用有毒脱硝催化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2
核心提示:日前,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要求含有有毒有害物
日前,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要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五氧化二钒)的脱硝催化剂不得再被火电企业及其他需要利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进行氮氧化物治理的企业利用。此举旨在推广新型无毒催化剂,避免烟气治理过程中因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导致环境的二次污染。

山东省为我国火电装机大省,截止2013年底,其6000KW以上火电装机达7098万千瓦,位列全国第二,市场空间巨大。由于脱硝催化剂为消耗品,每隔2-3年需要更换一次,因此根据每兆瓦火电装机对应0.96m3催化剂用量换算,仅山东省存量市场的需求就达6.8万m3。

作为全国首个SCR脱硝催化剂地标,该标准由京运通全资子公司山东天粲环保牵头编写,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提出,旨在从源头上控制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避免烟气治理过程中因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导致环境的二次污染。不就的将来,山东省火电企业将大大的减少有毒气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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