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8.54,-0.12,-1.39%)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对象为截至2013年8月1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本次分配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3.24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1620万元。本次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75元;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1日,除息日为2013年8月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