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接到投诉之后,受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理投诉的机构,应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质量问题调解途径分三种:自行调解、机构调解和法律途径。投诉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物业单位协商;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当上述协商和调解无效时,建议投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