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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灰高硫劣质煤炭将退出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1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更加注重环保方面的监管,明确要求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更加注重环保方面的监管,明确要求禁止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炭

根据办法,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在煤炭储存方面,办法要求,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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