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日报报道了一则有关电缆买卖纠纷,纠纷双方为一家工程公司与一家电气公司。
本次纠纷还要追溯到2008年,工程公司承包了电气公司的一项工程,因需要购买电缆材料,两公司和一家电缆公司签订《电缆购销合同》,为其代买电缆材料,但事后电气公司却拒绝付款。
事实上,在电缆公司送完货后,两个买家并没有支付任何货款。几次要款未果,电缆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工程公司认为应由电气公司支付,而电气公司称自己只是代付款,实际还是由工程公司买单。
合同规定,电缆公司供货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委托电气公司付款,如不及时付款,电气公司还要承担电缆公司的利息损失。而电缆公司的发票必须注明电气公司为购货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认为,电缆实际是为电气公司所用,在合同中虽然工程公司是购买人,但约定由电气公司付款。因此庭审裁决电气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而工程公司没有及时把电缆公司催款的要求通知到电气公司,要承担逾期通知的违约责任。
最终,庭审对此次电缆买卖纠纷进行裁决,电气公司承担所购电缆产品货款和违约责任,工程公司要承担逾期通知的违约责任。